2007年5月22日 星期二

一.創意(創造力)的定義:

雙目之外,設計者以身體與情感為眼,重新定義視覺之外的印象本質。
表世界的具象所無法掌握的理念,我們將之稱為裡世界。
表裡世界的訴求,藉由型態、色相、材質、觸感、溫度、時間、運動、重力上的關係,交換設計者與使用者的認知;是創造與破壞,欣賞與嘲諷,象徵與隱藏,是繁複的枯燥與純粹的愉悅。
簡而言之,表裡世界所代表的是「數位相機帶不走的意義」。利用攝影器材我們可以輕易地紀錄下視覺神經所接收的外界訊息,但我們卻不能紀錄著:
撥動吉他弦時,流過指間真實的酥麻感;撫觸動物皮毛的溫暖觸感;或是在無豫警瞬間,失去平衡的危機感...
故設計者將以直接或隱喻的手法,在正常次序裡蓄勢待發。
五感之外的想像與感覺,是使用者的顯意識或潛意識的直接產物;思考猜測的化合。
設計者嘗試將思緒中流竄的此類訊息,賦予獨創性與具體性,這是設計者從使用者端獲得的滿足。
於是,揉合一種設計與靈魂碰撞後的冶艷,表裡世界在於探討眾生萬象中的可能性。
透過具體的現象得以掌握內部的理念,亦可藉由理念認知外部的世界。
所謂的創造應是以此理念發展而出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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